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田保护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田保护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文〔2013〕21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食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为切实加强我省盐田资源保护,保障全省食盐安全供应,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行最严格的盐田保护制度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我省稀缺的盐田资源。凡是辖区内有盐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辖区内现有盐田面积和产能。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盐田保护履职情况。

  (二)为有效保障全省入口食盐、食品加工用盐、其他用盐年度产销总量平衡,设置生产面积不低于30万公亩的重点盐田保护区。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设定保护红线,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切实保护盐田保护区内盐池、盐沟渠、盐路、坨地等相关的生产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废转、污染盐田保护区内的盐田,不得破坏盐场的生产设施。严禁将盐田用于非盐业项目的抵押贷款;原来已经用于非盐业项目贷款抵押的盐田,抵押到期后不得再用于非盐业项目抵押。

  (四)盐田周边新建的项目必须与盐田保持500米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在盐田周边建设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盐田的水源上游不得排放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在盐田周边建设的各类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对盐田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内容,盐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盐田周边生态环境。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监察、国土、环保、海洋、公安、盐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擅自废转、侵占、污染盐田及毁坏盐场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盐田用途的,海洋、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海域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非法废转或占用盐场土地滩涂、损坏或污染盐田的,各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盐业、海域、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盐田废转征用审批制度

  (六)对盐田保护区之外不适宜继续生产食盐的少量零星盐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盐田废转的有关程序,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环保、海洋等部门组织初审评估、实地考察和充分论证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废转和征用。

  (七)加强盐田补偿金征管,经批准的征用盐田单位必须向省级财政缴纳盐田补偿金,不得拒交缓交。盐田补偿金专项用于新盐业资源开发、省重点盐场改造、食盐生产基地建设、省级食盐储备库和省食盐周转库建设及运营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

  (八)从2013年8月1日起,用于商住和房地产建设的盐田补偿金缴纳标准为40000元/公亩,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盐田补偿金缴纳标准为20000元/公亩。

  三、加大盐田改造与盐业结构调整力度

  (九)省经贸委按照保障食盐供应、优化盐业结构的原则,组织编制全省盐田改造规划,省盐业公司和各地盐场用三年时间分年度实施,转变盐业发展方式,提升食盐产能,提高盐场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劳动生产率,推动省重点盐场实现基地化、现代化、标准化和集约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