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决定
闽政〔2018〕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缴范围,经研究,决定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政办〔2007〕15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3〕42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删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政办〔2007〕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