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闽政办〔2012〕11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 号)精神,为鼓励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做强做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经营贡献奖励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对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以下涉及的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可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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