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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16〕5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快集聚发展。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结合《意见》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 号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 闽政办〔2012〕110 号等文件精神,从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人才激励等方面细化落实扶持政策,并视实际情况建立项目投资奖励、创投风险补助等机制。结合各地产业发展特点,吸引境内外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夹层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进驻,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若干高标准的基金园区、基金小镇等。引进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具有共生性的配套机构,促进基金和园区互动发展。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改革优势,通过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集聚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国际元素。

  二、提高运作水平。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