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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规定废止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 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 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 2019年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