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附件 5、 附件 6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特此公告。
附件: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3.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5.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6.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 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1月2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确保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征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