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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闽政〔2012〕3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 闽政〔2017〕7号规定,删除该意见第十三项“扩大设区市审批权限。从2012年7月1日起,赋予各设区市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规模、质量和水平,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外资结构

  (一)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投资总额1~5亿美元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对引进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在项目洽谈推进阶段,给予对外招商部门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

  (二)经认定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享受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为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支持对象,对企业购置国际先进技术设备,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

  (三)对在省内纳税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外资工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外资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国家、省关于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科技发展及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

  二、拓宽引资方式

  (五)鼓励省内企业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的并购。每年精心筛选推出一批融资额超千万美元的重点企业,对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和制订商业计划书等前期费用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六)引导境外上市企业以设立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返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鼓励外商以持有的境外合法人民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