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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第二条(印花税的规定)废止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 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 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应就新增税源或税源信息变化情况,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二、调整资源税和印花税纳税期限,资源税和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 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 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此次试点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已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二、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整个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更加方便纳税人。

  (二)减轻办税负担。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将纳税人填报表单数量由35张减少为11张,填报数据项减少204项,减少三分之一。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