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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09 青国税函〔2007〕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 国税函〔2007〕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审验证件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审验证件仅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
  二、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