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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07号 1998-04-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鲁地税二字〔1998〕第15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清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去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
  (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流动资产原值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值。
  (三)非常损失。是指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净损失。
  (四)坏账损失。1、债务人破产、倒闭、撤销或失踪后,依民事诉讼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2、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或义务承担人,不足以清偿,确实无法归还的;3、债务人超过3年未能履行偿债义务,且仍不能归还的应收账款。
  凡发生坏账的企业,无论采取直接核销法或是坏账备抠法,均需经地税部门核批后方可处理,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如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