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10 鲁国税发[2004]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43号
)(以下简称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系统地学习新《规程》
总局自1998年实施《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 (
国税发[1998]59号
)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规程
》,对规范反避税工作,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成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近日总局结合各地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实践,从制定依据、主管机关、关联关系的认定及业务往来的申报、调查审计实施的举证、境内、外调查、调整方法的选用等十三个方面,对《
规程
》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新《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