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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08                                                        青国税函〔2009〕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

3. 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2008年度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第一次汇算清缴,也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单独汇缴的第一年,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优化服务,保证汇缴质量。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08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办法》及《规程》的具体要求,明确人员,责任到位,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业务宣传培训。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