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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函〔2007〕63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2-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本文第三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为便于政策衔接,统一税收征收和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征免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