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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皖地税函[2012]583号                2012.1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法规第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认问题自2017年10月9日起废止。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12]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分别计算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