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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1998〕43号规定,本文中扣除比例为10%-30%的规定自1998年3月23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定本文第一条自2007年5月3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本文第一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一、二条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细化征管,现将个人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所得、电话经营所得、拍卖所得、单位发放的“创收”所得、中奖所得等征收或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保险费提成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