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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23 皖地税〔1998〕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所转发文件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2002]142号规定,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按15%的比例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