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