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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二、停止一批涉企收费。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停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收费。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上述中介收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解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

  三、取消一批涉企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白蚁防治费和房屋转让手续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四、降低一批涉企收费。企业委托的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免收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自2017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按最低标准征收,停收夜间施工噪声排污费。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继续严格执行我市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国家、省和我市的减负政策之间有重叠的,按就低原则执行。上述政策未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由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落实(责任单位:市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市审改办、市减负办)。

  六、免除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除企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义务,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平台)缴纳(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七、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继续执行我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政策。继续免收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八、调整排污权差别化措施。调整B类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措施,取消B1、B2和B3三三制分类,B类企业统一为基准价的1.5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九、大力推进“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施“两证整合”,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部门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十、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超过1360户,直接交易电量增长10%以上。鼓励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十一、降低电力相关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对于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禁止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允许民营电力工程公司公平参与市场招标(责任单位: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市发改局)。

  十二、完善热力价格引导和协调机制。积极争取省煤热联动定价试点,引导供热企业联动调整热力价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十三、行差别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企业按亩产评价结果类型,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可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继续执行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和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五、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对从事内河运输的船舶缓交货物港务费,对小微企业继续免征货物港务费;取消船舶港务费;免收交通运输企业行政许可办证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六、鼓励企业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不受生产性设备300万元起奖点限制,推动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快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退还结算进度。重点对未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结算的建筑工程,及时办理专项基金退还结算手续,提高项目返退率,加快专项基金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八、加大企业名优产品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定期发布自主品牌名录库,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调整,鼓励市内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采购使用名录库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九、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政策,优化风险、损帐补助标准,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服务。探索发挥市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科技成长型企业和“三农”的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办)。

  二十、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创新优化服务。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办法,提高银行对企业减负让利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权重;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省外资金、境外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企业授信、贷款审批手续和环节,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将“无还本续贷”、“年审制”、“自动续授信”等续贷模式扩大到中型企业。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办、市人民银行)。

  二十、深化企业全程代办服务。发挥好各镇(街道)、开发区企业服务代办中心作用,按照企业“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为企业提供免费全程代办服务和主动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镇、各街道、各开发区)。

  二十二、推行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创新支持小微企业方式,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补贴;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外部服务机构的科技资源(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文件条款中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条款规定时间施行,未明确实施期限的自2017年5月18日起施行。继续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