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政办发〔2016〕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海宁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及《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6〕39号)精神,大力开展企业减负“春风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信心,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增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海宁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推进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强化联审机制,全面推进工业能评、环评、气象防雷、水土保持和施工图审查等审批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全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二)深化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向企业核发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最大限度压减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企业从事该目录审批事项时,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省略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改报纸公告为互联网公示、改原45日公告期为10日、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等改革方式,切实解决企业“进门易出门难”问题。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工业设计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执行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房屋登记费等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或免(停)征。继续执行工业企业白蚁预防费减半征收的政策。免征工业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费。
(五)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简并申报缴纳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
(六)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坚持“以兼并重组为主,破产清算为辅”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加快兑现兼并重组等财政奖励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执法检查、行政罚款等各类项目的清单。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开展收费成本评估,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八)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九)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
(十)下调医疗、生育保险费率。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0.8%下调至0.5%。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十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
(十二)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0.8%、1%)的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从2016年1月起全市1.2万余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平均下降0.1个百分点。
四、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推进“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贷款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机制,进一步提高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的考核权重,并通报恶意抽贷银行名单。
(十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市企业应急贷款周转金作用,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设立应急周转金,缓解企业临时周转资金困难。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设立一定规模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助推政府、保险公司、银行和企业多方合作。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成立一定规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核心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科技成长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提供增信,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十五)支持企业直接融资。落实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扶持政策,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积极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通过举办资本对接会,搭建创投机构与企业资本对接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加大对主营业务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上市辅导和扶持。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
(十六)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引导金融资源回流实体经济。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征集机制,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通互联,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与成本。
(十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按照“即报即审即退”要求,帮助出口企业加快退税进度,经审核后,20日内办结退税。
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
(十九)深入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积极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二十)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按挂牌起始价的20%收取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土地成交价的10%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六、切实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
(二十一)落实电价调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上调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0.2分。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和自备电厂关停后企业用电按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统一实行优惠电价。
(二十二)推进用电用能试点改革。根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求,继续实施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和生活用电定量分开计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配合推进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荐35kV及以上工业企业(除造纸、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开展“互联网+电力营销”,实施高压大容量用户个性化诊断,为企业科学合理的使用电能提供经济用电方案。改革创立企业接电工程“高压立答、低压立通”新模式,大幅节省时间、提升速度。深化用能权改革工作,用能量核算由变动的等价值更改为固定的当量值核算,扩大用能权交易范围,启动二级市场用能权交易试点。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二十三)落实气价调整政策。非居民用户用气省级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1元。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以上,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下浮不限。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四)落实水价调整政策。2016年水价调整工作按规定进行调整后,涉及企业自来水销售价格暂缓一年执行。
(二十五)调整B类企业差别化措施。暂停对B类企业征收B类企业差别水价、差别电价和差别排污权交易价。
(二十六)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方式。参照印染、制革、化工行业做法,其他所有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从五年一收取改为一年一收取。
七、切实降低企业拓市场成本
(二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重点支持境外展会扶持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参展。继续推广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融资业务,按季兑现贴息资金。进一步做好出口信保政府统保工作,加大对出口企业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外贸出口的带动作用。
(二十八)加快推进电商拓市场。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优势企业建设自有“海外仓”,通过B2B、B2B2C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海宁产业带建设,促进海宁特色工业品网上销售。
八、切实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九)降低运输成本。规范港口船舶收费项目,继续缓缴货物港务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船舶停缴“四自”航道通行费。免收交通运输企业行政许可办证费用,简化客运企业牌证申领。
(三十)优化通关环境。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完善关检合作协调机制,深化推行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加快报关单证退单速度,适当减免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备案担保金,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改革,大幅减少抽样检测批次,并推行通报通放机制,实行沪浙直通。深化原产地证签证改革,针对辖区的原产地证签证企业,全面实施无纸化通关,并取消企业年审,简化企业办理手续。
九、积极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三十一)推动企业减员增效。加大“两化融合”和“机器换人”实施力度,提升劳动生产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效率。
(三十二)推动企业降本增效。深化企业管理创新,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开展管理创新示范和达标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向精益管理要效益。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降低用工风险。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十三)推进企业降耗增效。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和环保安全的技术、工艺、装备,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开展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出一批能源利用效率领先的行业标杆企业,引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推动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废物资源化和能源低碳化。加快企业和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生产率。
十、保障措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市企业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市降成本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本单位帮助企业降成本的工作方案,确保企业减负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十五)强化督查考核。及时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市“减负办”要切实加强对降成本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坚持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经常性督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督促各项工作快速推进,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三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深入企业,精准服务,专业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降成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受理企业对减负方面的诉求。通过各新闻媒体、市企业服务热线、微博、微信和政策集中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企业减负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策,总结报道各部门帮企业降成本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十七)实施范围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部分条款有明确执行时间的按规定时间执行)。继续执行《关于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海委办发〔2015〕49号)中相关政策,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附件
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任务安排表
序号
|
重点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单位)
|
配合部门(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加快能评、环评、气象防雷、水土保持和施工图审查等审批改革
|
经信局、环保局、气象局、水利局、住建局
|
行政服务中心
|
全年
|
2
|
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提速30%以上
|
行政服务中心
|
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
|
12月
|
3
|
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
|
发改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
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安监局、水利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消防大队
|
全年
|
4
|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服务中心
|
全年
|
5
|
落实“营改增”政策
|
国税局
|
地税局
|
全年
|
6
|
落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
地税局
|
|
全年
|
7
|
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调查
|
经信局
|
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地税)局、人力社保局、水务集团、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
|
3月底前
|
8
|
开展企业减负宣传服务活动
|
经信局
|
各减负成员单位
|
每季度
|
9
|
进行企业减负专项检查
|
经信局
|
各减负成员单位
|
4月、9月
|
10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
人力社保局
|
地税局
|
全年
|
11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金融办
|
经信局、财政局、服务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镇、街道、开发区
|
全年
|
12
|
落实电价气价水价调整政策
|
发改局(物价)
|
供电公司、水务集团
|
4月底前
|
13
|
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
|
地税局
|
发改局、经信局、服务业局、农经局
|
全年
|
14
|
深入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
|
国土局
|
各镇、街道、开发区
|
全年
|
15
|
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
国土局
|
发改局、经信局
|
全年
|
16
|
推进用电试点改革
|
供电公司
|
各镇、街道、开发区
|
全年
|
17
|
深化用能权改革,启动二级市场用能权交易试点
|
经信局
|
发改局
|
8月底前
|
18
|
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
发改局(物价)
|
经信局
|
全年
|
19
|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
国税局
|
嘉兴海关海宁办事处
|
全年
|
20
|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做好出口信保政府统保工作
|
商务局
|
财政局
|
全年
|
21
|
推进电子商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
商务局
|
财政局
|
全年
|
22
|
降低运输成本
|
交通运输局
|
财政局、服务业局
|
全年
|
23
|
优化通关环境
|
嘉兴海关海宁办事处、嘉兴检验检疫局海宁办事处
|
|
全年
|
24
|
加强人才引进培育,缓解企业人才供需矛盾
|
人社局
|
市委组织部、经信局、科技局
|
全年
|
25
|
加大“两化融合”和“机器换人”实施力度
|
经信局
|
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
全年
|
26
|
深化企业管理创新
|
经信局
|
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
全年
|
27
|
推广节能新技术,引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经信局
|
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
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