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若干意见
金政办发〔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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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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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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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推进我市“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和发展我市行业协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从市场和企业需要出发,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工作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调整和改革现有行业协会提供经验。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建立各级政府重视支持,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协调配合的行业协会新型管理体制。
(三)主要目标。争取用3至5年时间,基本形成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市产业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初步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协会工作专业知识的职业化工作队伍。
二、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和职能
(四)行业协会的基本定位。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相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代表行业参与各种活动,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是政府联系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依照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五)行业协会的职能。
1.行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2.行业自律。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3.行业维权。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4.行业协调。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三、扩大行业协会社会覆盖面
(六)调整现有行业协会结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或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对内部管理混乱、无工作人员、名不符实的行业协会,应依法撤销登记;对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无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对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认真梳理,明确界定业务范围;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行业日趋萎缩和重复设置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会员企业少,行业企业入会率低的行业协会,要扩大覆盖面,使同行业企业入会比例达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