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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海政发〔2016〕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5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 ( 嘉政发〔2016〕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不断强化、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建成具有海宁特色、全省领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共享全面小康。

  二、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应给予相应救助并予以倾斜。逐步加大对一户多残、以老养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救助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补贴制度。认真实施好我市现有各项残疾人福利制度,整合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康复补贴等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18–60周岁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延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残疾人康复补贴。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4周岁的给予适当补助;对7—18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少年儿童提供为期3–9个月的集中养育和康复训练。向残疾人免费赠送基本型助行辅助器具,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和其它辅助器具,以及升级人工耳蜗处理器(每人限一次),分类分档给予40%-80%补贴。对发生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障碍的患者,给予康复前移补贴。(责任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完善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扶持政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保费按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他残疾人个人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残疾人参加自谋职业社会保险,个人保费按不少于当年度最低标准30%予以补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助。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三)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扩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调整项目限制条件。适度提高参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残疾人的类别、级别、致残原因、康复情况等内容;将残疾人(重点是0–14周岁残疾少年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落实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对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优先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并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并给予相应补助。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改善残疾人家居和无障碍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残联)

  三、扎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巩固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全面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机构。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成功创建海宁市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万–6万元;成功创建嘉兴市级、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按上级规定给予补助。属辅助性就业(工疗型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机构的,在上级补助、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免费提供用房或用房租赁补助、管理护理人员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安置补贴、床位补贴、免费意外伤害保险、康复器材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等扶持。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对盲人按摩机构,按安置盲人按摩师人数给予单位缴纳保费50%的社保缴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8年,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市残联干部职工队伍中残疾人比例达到10%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人员,可设置或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实行单招单录;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逐步扩大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配备覆盖率,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150%。建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市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加大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涉及税费减免、社保补贴、贴息贷款、场租优惠等政策,按照《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195号执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全额贴息贷款可提高至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残疾人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含认定的网络创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对带动3人(不含其本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创新的,按照租赁协议及发票给予3年内租金50%补助,每年按实不超过1万元;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或众创空间)的,房租补助总额上限上浮100%。积极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建设残疾人创业基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残疾人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根据培训内容和课时,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精准帮扶与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对成功创建海宁市级以上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10万元;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年度考核验收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经考核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其安置残疾人人数和辐射残疾人家庭户数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补助本市3个月最低工资;每辐射1户残疾人家庭,每年补助本市0.5个月最低工资。组织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

  (五)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推进就业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残疾人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紧缺急需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20%。企业新招用残疾人,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并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落实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培训费用不足1500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500元的,超额部分补助50%,最高补助3000元。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奖人员予以奖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全面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机构建设力度,到2020年,分别建成1家以上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和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庇护)床位达到3张以上。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中心。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养老医疗文体助残资源,设立残疾人活动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建有残疾人家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日间照料、阅读求知、文体活动等服务。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建设,继续创建省、嘉兴市级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基地,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和省级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和10万元。(责任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局、市卫计局)

  (二)提升残疾预防与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它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和致残。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现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服务机构。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内容。建立中高级康复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成立残障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委员会,完善教育、医疗、康复等多领域合作机制,提高各阶段残疾学生教育质量,推进融合教育。市特殊教育中心(培智学校)完善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职业教育为一体的十五年教育体制,并加强对全市特殊教育的指导,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对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健全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支持保障体系,建立随班就读专家指导组,设立送教上门交通补贴和送教课时补贴等制度。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完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分段助学和升学奖励政策,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向特殊教育教师适当倾斜,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市慈善总会)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积极创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