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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政办发〔2015〕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运营(或建办)创业创新基地(园、平台)和众创空间

  根据与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关联度、基地面积、入驻企业数、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每入驻1个市场主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主体)并成功运行1年(含)以上的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5000元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由基地(或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200万(含)元以上投资,经审核,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辅导奖励。

  鼓励基地(或众创空间)做大做强,对基地(或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纳税总额首次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时,分别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100万元、200万元的晋阶补差奖励。

  鼓励基地(或众创空间)集聚做特。对基地(或众创空间)内市场主体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60%(按实际使用面积或税收贡献计算)以上,且累计使用面积达到80%以上的,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聚焦海宁传统产业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等匹配度达到60%的(按入驻企业数量占比计算),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经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镇(街道、平台)配合]

  二、支持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专业团队等在我市举办(或承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创新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

  经备案审核通过后,给予大赛举办单位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50%的补助,其它沙龙、论坛等活动给与举办单位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镇(街道、平台)配合]

  三、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含认定的网络创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对带动3人(不含其本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创新的,按照租赁协议及发票给予3年内租金50%补助,每年按实不超过1万元。对入驻在经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或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房租补助总额上限上浮100%。(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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