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23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41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绍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积极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质量管理标兵奖主要授予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标兵奖每年评审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
第八条 奖项按“组织”和“个人”两类,分设“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
第九条 为强化市长质量奖培育创建,激励组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设立“绍兴市质量进步奖”。
第十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年不超过3家,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人员每年不超过2人,获质量进步奖的组织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定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和个人的名单。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2.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3.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4.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委派评审观察员,监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定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6.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7.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8.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3.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3.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4.掌握科学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4.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未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未发生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一般性事故;
7.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个人申报质量管理标兵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6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5.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未违反第十五条第6项规定要求。
第五章 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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