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办法
为提升工业园区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效率,加快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缓解园区交通拥堵和员工停车难问题,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基本原则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用于配套停车、设备用房、仓库、车间等工业生产用途的,其中设置地下车库面积不得少于地下室总面积的50%,且地下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不得少于50辆。
二、适用范围
海宁市域省级开发区、经认定的工业功能集聚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海宁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符合海宁市工业产业导向的合法工业企业。
三、鼓励政策
对在我市投资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并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可进行产权确权登记、可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转让。
(三)工业企业免交易地人防费,工业企业同一宗地块内的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四街道范围内20000平方米,各镇范围内25000平方米)无需建设地下人防设施。
(四)新出让工业用地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在项目准入时享受10%地价修正,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企业不适用本款)。
(五)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确权面积可100%折算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按《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8〕4号)文件享受提高容积率奖励。
四、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是否设置人防工程审批以及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容积率核算、使用权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新增土地工业企业提高容积率奖励核实,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市经信局负责审核开发地下空间的工业企业是否符合海宁市工业发展导向、审核存量土地提高容积率奖励、审核地下空间功能用途是否符合工艺生产需求,并确定地价修正系数。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