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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09〕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 湖政办发〔2021〕9号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充分利用湖州的区位优势,实现把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区域物流中心的目标,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现代物流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市物流业发展的领导,切实加强并突出抓好具有前瞻性的大型区域性现代物流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切实加强对布局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建设、培育企业等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做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市重点现代物流业基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等的衔接。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定位布局和发展导向,引导相关企业参与投资共同建设基地。

  (三)保障市重点物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用地。基地用地纳入所在市县区年度用地计划,并实行年度单列,列入各级政府每年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优先安排供地。

  (四)加大对现代物流业财政扶持。建立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作为市服务业发展资金一个子项),2009年市财政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500万元,以后三年内视财力状况及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每年予以相应增加。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市现代物流业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物流业装备的升级改造、物流企业培大育强及品牌建设等。

  (五)明确扶持发展资金支出重点。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中单列物流基地发展资金和物流企业扶持资金。物流基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基地的规划编制、公共配套项目的建设投入、基地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地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方面;物流企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物流企业装备升级、技术创新、人才招聘、职业培训和项目建设的配套、扶持及奖励;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两项专项资金可适当调剂使用。

  (六)强化对现代物流业金融支持。着力帮助各基地建立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解决基地建设中重大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积极争取有关金融机构对基地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给予信贷支持;协调金融信贷部门探索建立针对性的优先贷款和贴息贷款机制;大力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投资物流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建设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

  (七)加强政府对物流企业的主动服务,为企业培大育强创造良好条件。完善产业指导信息发布机制,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力度;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探索推行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度。

  二、加快现代物流业基地规划建设

  (八)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在基地内落户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实行“1+X”办法,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准入、规划和供地、建设等事项实行联合论证、并联审批。

  (九)被认定为市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基地管理机构当年投资于基地建设的桥梁、道路、给排水管网、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每投资1000万元补助8万元,单个基地年最高补助限定50万元。

  (十)基地管理机构当年投资于公共物流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基地内发展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网络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一)给予基地的航道、港口物流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费;给予港口物流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减免占用水域补偿费。

  (十二)对进入基地的物流企业或项目,符合规划并直接用于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项目的出让流程办理;以经营为目的配套的商业设施用地,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按商业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办理;基地规划范围内的原有企业,按规划要求将自有土地改变用途的,按上述流程办理。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议。

  (十三)对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基地或并购重组物流企业的,优先予以用地保证,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议。对在收购、兼并、重组企业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批准予以减免或全额补助。

  (十四)优先保证基地内物流企业的用电,电价按用电性质、类别执行浙价电〔2005〕16号文规定,在用电紧张时,优先保证供电;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三、推动物流业企业自主提升发展

  (十五)对引进全球知名物流公司实行股权转让或重组并购方式新办外资物流企业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50%奖励给中方企业。

  (十六)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物流公司地区总部,并进驻基地的,经批准,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自进驻之日起两年内按市得部分50%给予奖励。

  (十七)对在基地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建设的物流企业,降低准入门槛,除国家和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外,在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纳入“绿色通道”。对在基地内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

  (十八)本市基地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退城进园”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

  (十九)基地内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当年首次实现主营收入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实缴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两项合计,下同)首次分别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3000万元的,经核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50万元。

  (二十一)基地内仓储面积首次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物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