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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2017-06-02                              兰政发〔201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五大重点产业发展,参照《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 金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兼并重组

(一)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兼并重组基金,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兼并重组企业融资。引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兰溪注册,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利润总额5%的奖励。引进外地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公司,在我市注册登记、实际到位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或在本地的基金管理公司新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利润总额6%的奖励。

(二)企业成功兼并重组我市企业达到控股要求的,兼并方在3年期限内追加固定资产(含土地、价款)投入超2000万元(含)以上的,自达到之日的次月,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于兼并方收购我市企业股份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市内外企业兼并重组我市范围内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有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兼并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我市,且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的,以被兼并重组企业的上年度利润为基数(基数三年不变,如亏损的,基数为零),按超过基数利润的8%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实际承担的债务总额),期限3年。

(四)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确需进行土地分割转让的,经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允许其分割转让。

(五)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精神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兼并重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精神的,免征契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六)全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指由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完成的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市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予以奖励;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股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精神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股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精神的,免征契税;企业股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2.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项目评估等过户手续的便利,在所有者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参照非交易性过户处理,除权证工本费外,相关费用按收费下限减半收取。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列入当年税前成本。

(七)鼓励企业上市。按照企业上市、挂牌的类别实行差别化奖励。

1.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市的拟上市企业列入浙江证监局辅导时奖励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时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对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对以“红筹”方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金额,给予3‰的奖励;我市企业通过被外地上市公司兼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该上市公司实际投入我市企业募投资金,给予3‰的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注册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从新三板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50万元。

3.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类似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企业。股改后企业在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注册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市的,给予奖励20万元。

4.本《意见》出台前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但未享受股改奖励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企业上市(挂牌)后股改奖励一并给予兑现。

(八)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改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九)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在我市开户。我市上市公司限售股自然人持有人在我市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净收益的5%给予奖励。我市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在我市注册登记、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转让净收益的3%给予奖励。

外地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市外企业在外地转让限售股,通过相应手续,将限售股转让产生的税收在我市缴纳的。按其股权转让净收益的5%给予奖励,对介绍、引进单位(包括证券机构)和个人按转让净收益0.5%给予奖励。自然人通过我市证券公司转让限售股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直接拨付给相应的证券公司。

三、鼓励企业债券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