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9-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11〕2092号)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
增值税、
消费税的审批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
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
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 《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11〕209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12]1357号)文件对我市汇总缴纳
增值税和
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了明确,由于
增值税和
消费税同属于流转税,缴纳
消费税的货物必然缴纳
增值税,申请汇总缴纳
增值税也必然申请汇总缴纳
消费税。为简便申请及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规定对我市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纳税人,既有汇总缴纳
增值税又有汇总缴纳
消费税的申请及审批问题,改变
增值税和
消费税分别申请和审批的办法,改为一并申请和审批的办法。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公告》适用符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11〕2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