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3-03-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部分增值税文件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第一条调整为“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第二条调整为“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在取得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检测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以下简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2:
饲 料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名 单
序号 |
检验机构名称 |
省级资质认证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1 |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
2009001760V |
林海丹 |
02034291301 13380058390 |
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
2 |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中心 |
2011191820Z |
何绮霞 |
020-85161061 13725256672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创新大楼 |
3 |
广东省质量监督饲料检验站 |
2009191332Z (2009)(粤)质监认字079号 |
梁炽琼 |
0757-88735282 13590560282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 |
附件1:
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粤 字[20 ] 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我所(中心、站)对你单位申报的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进行了抽检,下列产品经检测合格,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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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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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企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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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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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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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属性 |
申报产品数(个) |
检验产品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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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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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证明有效期为20 年月至20 年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复检续期手续。
检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