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贵政通〔2018〕8号
为便于做好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7〕224 号)精神,现将调整后贵港市本级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本级城镇
土地使用税各等级税额标准
(一)市本级中心城区年税额标准
1.一级地段:由现行的8元/平方米调整为7.5元/平方米;
2.二级地段:由现行的6元/平方米调整为5.5元/平方米;
3.三级地段:由现行的4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
4.四级地段:由现行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2.5元/平方米;
5.五级地段: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年税额标准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三)上述调整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至本次
调整前的税额标准。
二、市本级中心城区及工矿区(工业园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
(一)市本级中心城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
贵政发〔2008〕20号)规定执行。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包括贵港市工业园区、港北区工业园区、港南区工业园区和覃塘区工业园区。具体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贵政发〔20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