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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重点研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科规〔2019〕4号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重点研发专项。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现印 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重点研发专项。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参照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专项是指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领域,通过推动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科技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重点研发专项统筹创新资源,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青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联合申报单位应有本地高校院所参与。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中须有本地合作高校院所的青年博士参与。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规范的运营管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重点研发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每个项目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度的50%,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九条 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予以分期拨付。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的遴选组织主要有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等方式。
  社会申报。对需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激烈的重大科技项目,探索项目遴选机制,变专家“相马”为市场“赛马”,实现科研攻关由预选单一主体向多元化竞争转变。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应强化政府主动布局,加强市区联动、行业协同,探索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或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结合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根据项目指南征集和发现机制要求,提出重点研发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内容及目标,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编制形成重点研发专项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内容和绩效目标的科学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匹配度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择优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按程序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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