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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科教〔2021〕21号
  
 
各区(市)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行政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资金,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科技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各项支持政策和支持方式,开展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产业集群培育、海洋科技创新、未来产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营造和科技惠民等领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在青岛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单位。采用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公开招标等组织形式的项目的支持对象,可以面向在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实力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支持机制。科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可以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式。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需求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市科技局应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确定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市科技局根据确定的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并细化项目,制定整体绩效目标。
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批复下达。批复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和拨款级次办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市级预算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项目资金指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非预算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指标批复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付。
补助区(市)的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相关区(市)。
第十一条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签定项目任务书的科研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科研类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
费用。科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指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战略研究等使用科技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
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5%。
第十四条 (应用)基础研究和创新战略研究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批复下达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主管单位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其他来源的资金应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按照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简化科研经费内部审批流程,优化报销程序,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第十六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七条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逐步以综合绩效评价替代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具备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试点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支出管理的制度。对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但已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不再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科技专项资金回收工作,提出科技专项资金上缴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办理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科研资金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理财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科技专项
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部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及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科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科技专项资金监督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开展资金监督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科技专项资金的,市科技局负责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