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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0〕70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局是市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

(一)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制度和办法;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编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决算,承担学校、医院国有资产的分配、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库;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二) 市机关事务局管理职责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外)、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权属登记和界定、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监管、统计报告和巡检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配置。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局按照《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根据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新购资产。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出租房屋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和处置。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转让以及核销、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坚持集中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学校、医院资产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等重大资产处置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后,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