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商务〔2024〕24号
各县(市)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莲都区商务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促进部:
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规范促进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用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发展。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三)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支持对象: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业和餐饮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2.市场主体须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四)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1.商贸流通业
(1)支持通过市场化办会、市场化办展、提升展览业国际化影响力等培育丽水市会展经济;
(2)支持上限纳统、培育重点零售主体、开展连锁经营等推动商贸流通业主体做优做强。
2.餐饮业
(1)支持上限纳统、培育重点餐饮主体、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等推动市场主体做优做强;
(2)支持参与国家钻级酒家评审认定,打造餐饮企业形象,强化品牌引领。
三、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五)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项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办法,项目单位每年5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六)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申请市场化办会项目相关要求及需提供的材料
(1)事前备案:在我市举办的市场化会议,主(承)办单位在会议举办之日的15个自然日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1)。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②会议总结报告;
③会场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④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议程、住宿合同及住宿发票;
⑤其它相关材料。
2.申请市场化办展项目相关要求及需提供的材料:
(1)事前备案:在我市举办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主(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之日的15个自然日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2)。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②总结报告;
③场地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④实际参展企业名录、展位数、场地出租方确认的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⑤参展商参展合同及发票;
⑥其它相关材料。
3.申请展览业国际化影响力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①备案申报表(同市场化办展);
②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③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材料。
(2)申报“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
②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材料;
③在本市举办的相关材料。
4.申请上限纳统需项目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②相关纳统材料(当年);
5.申请重点零售主体、餐饮主体项目需提供材料:
①申请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
②相关纳统材料(含上年及当年)。
6.申请开展连锁经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②企业基本信息等分公司证明材料、分店收银系统数据和相关纳统材料(含上年及当年)。
7.申请支持等级评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②国家钻级酒家评审认定结果材料。
8.其他: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七)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1.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市级市场主体,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丽即兑-政策找企业”平台(网址: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