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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全文失效】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全文失效】
通政办发〔2016〕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破解“谁来种地”问题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5〕83号),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努力推进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结合南通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工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目标任务。从2016年起,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培育人数不少于2万人,各县(市)、区根据现有水平确定培训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0%;到2020年全市培育认定新型职业农民标兵250人、优秀标兵50人。

  二、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三)科学遴选培育对象。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快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既要重视对原有农民能力的培训提升,也要重视对新农民群体的培养打造。鼓励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的农民申报南通市新型职业农民标兵和优秀标兵。

  (四)分类开展职业农民培育。一是提升一批对农业有经验、有劳动力的“老农”。这类农民年龄在50、60岁左右,长期从事农业。各地要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坚持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二是吸引一批有乡愁、想创业的“新农”。这类农民正当青壮年,他们一方面有知识文化,在城市务工积累了资本;另一方面根在农村,牵挂老家,有返乡创业的想法。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凤还巢”返乡创业,通过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育成为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创办者。三是引进一批有学历、能创新的“知农”。鼓励引导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打造成富有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农业从业人员群体。

  (五)加强职业和学历教育。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依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涉农高等院校,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学历教育,积极探索弹性学制、“半农半读”形式,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及其标兵。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训,引导、鼓励农业园区、涉农企业等在本市初高中毕业生中遴选后备力量,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进行中长期培养,着重培育一批高、精、尖职业农民及高素质复合型职业农民。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规范管理

  (六)规范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力等因素,科学制定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明确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重点要将生产经营型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畴,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照自愿申请、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可探索建立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标兵认定活动。

  (七)规范证书管理。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市级认定南通市新型职业农民标兵。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及其标兵,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和南通市新型职业农民标兵证书。

  (八)规范动态管理。各地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将新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对进入信息数据库管理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