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08〕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发〔2010〕239号)规定,1、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实行全额缴拨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缴费单位全额征收养老保险费。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10日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每月10日至15日向缴费单位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2、删除第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09号)中“逐步向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渡”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并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全额结算、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结算、全额缴拨”(以下简称:全额缴拨),并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下简称:社会化发放)。
(二)实行全额缴拨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缴费单位全额征收养老保险费。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10日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每月10日至15日向缴费单位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缴费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冻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新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复核和视同参保证明的出具等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中止该单位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位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后,可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超过封存期的,经办机构对其作停保处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和停保以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单位负责支付(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停保后单位要求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报经办机构核准后,按宁政发〔2006〕109号文第20条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将适时在南京市劳动保障网上予以曝光,并对其进行催缴和重点专项实地稽核,督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二、社会化发放工作安排
(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经办机构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项目和标准,仍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的国家、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确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外的由单位自行发放的补贴、补助等,仍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单位负责。
(二)社会化发放首先在全市卫生、园林系统和鼓楼区部分事业单位中开展,然后在全市所有参保单位中实施。
(三)社会化发放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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