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1〕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2.将“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修改为“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3.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5.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主要内容。”。
6.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告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7.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8.将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备案手续。”。
9.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高淳区、溧水区的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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