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工信规〔2021〕2号
各市(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句容市工信局、发改委,镇江新区科信局、镇江经开区税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财政国资局: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新修订)》、《
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苏工信规〔2020〕1号),市工信局联合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部门对《镇江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镇经信〔2011〕38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镇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镇江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镇经信〔201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镇工信规〔2021〕2号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镇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8日
镇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我市企业依托镇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
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会同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镇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联合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相关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及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运行激励机制健全,发展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创新成效显著;
(三)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四)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高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技术中心应有专职负责人(主任)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