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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力〔2022〕186号

发布时间:2022-08-0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沪人社力〔2022〕1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纳入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等人才引进业务的申报受理范围。

  (一)基本条件

  纳入本市人才引进申报受理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在本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且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5年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在上海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二)专项条件

  纳入本市人才引进申报受理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人社部门认定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2.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机构;

  3.经本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4.经本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5.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机构(沪市主板、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

  6.纳入本市统计部门国民行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目录的规模以上企业,且具有较好营收、税收能力,上一年度税收规模达到1500万元以上,其中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内机构上一年度税收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限制条件

  纳入本市人才引进申报受理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信息的;

  2.近3年有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3.近3年有偷税、漏税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上各项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二、工作流程

  (一)机构自主申报。8月10日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表》(详见附件),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择优遴选。8月17日前,各区人社部门、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标准,结合区域工作实际,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机构名单汇总表、《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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