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盐政发〔2005〕070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 盐政发〔2005〕38号
)的相关规定,现就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止不满1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其中,对不满5年被拆迁的,应当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5%增加补偿;满5年、不满15年被拆迁的,对房屋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增加10%的补偿。
20年内被拆迁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每多一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再增加10%的补偿。
(二)拆迁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双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费:
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5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被拆迁人70%,房屋承租人30%;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被拆迁人60%,房屋承租人40%;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0年的,被拆迁人50%,房屋承租人50%。
(三)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7万元。
被折迁人可以由拆迁人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拆迁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支付给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和廉租房补贴。
(四)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1.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上按历史形成的宅基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宅基数计户;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3.租住单位自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对被拆迁住户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房屋拆迁后,被拆迁入(含已“撤组转户”的原村民)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拆迁人或所在地居委会提供有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核发有关证件,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市区被拆迁住户凡持有《盐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不受年度计划的限制,可随时申领货币补贴。
(三)被拆迁居民已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在新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支取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相关商业银行对拆迁户应优先提供住房按揭贷款。
三、新办法实施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的处理2005年3月1日施行的《
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 盐政发〔2005〕38号
)实施前市区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仍按原《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盐政发[2003]89号)执行,其中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可以按《
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 盐政发〔200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