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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12-09 宁政办发〔2005〕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发〔2010〕239号)规定,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第二点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部门。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受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3、删除第七点、第九点。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2〕2号)规定,删除第八点第一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文中“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市物价局”“市物价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发改委”;“市自来水总公司”修改为“市水务集团”。

2.删除第九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第二点修改为“南京市水务局是本市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部门。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受南京市水务局委托负责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2.删除第十一点“溧水、高淳两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自备水源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2005年11月)

  为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