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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

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归集账户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若有关部门对归集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归集账户财产及其账户性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保全归集账户财产安全。

第三条  归集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单位和个人缴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划转归集账户财产。

单位和个人缴费收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缴纳的职业年金缴费。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和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流动而划入的职业年金基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职业年金基金在归集账户中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收入是指以上收入之外的归集账户收入。

划转归集账户财产是指省级以下归集账户向省级归集账户划转,中央及省级归集账户向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转,以及出现短溢缴等情况的资金划转。

除归集账户银行存款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归集账户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更换托管银行。社保经办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XX(地区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范本附后)。

第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托管协议》,委托托管银行开立归集账户。

(二)向托管银行发送参保单位缴费信息。

(三)向托管银行下达资金划款指令。

(四)核对收款信息,并完成账务处理。

(五)及时、准确记录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信息。

(六)安全保管相关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七)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归集账户财产。

(二)根据《托管协议》,受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立归集账户。

(三)接收职业年金缴费。

(四)执行社保经办机构下达的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对不符合约定的划款指令,托管银行应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五)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收款、划款等信息。

(六)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归集账户余额及明细信息等。

(七)安全保管相关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托管银行分别开立一个归集账户,账户名称为“XX(托管银行简称)XX(地区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

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按计划估值、不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托管银行按计划分别开立一个归集账户,账户名称为“XX(托管银行简称)XX(地区名)XX计划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

第八条  托管银行开立归集账户,应按照相关要求齐备下列文件:

(一)托管银行营业执照正本。

(二)托管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托管银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社保经办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

(五)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托管银行开立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委托书。

第九条  归集账户名称等发生变化时,托管银行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及时办理归集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选择或更换托管银行时,应将《托管协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省级及省级以下社保经办机构选择或更换托管银行时,应将《托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代理人每月按照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向托管银行下达指令,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至参保单位。

省级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向托管银行下达指令,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省级归集账户,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至参保单位。

各级归集账户不得发生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无关的其他支付业务,不得支取现金,不得购买和使用支票、汇票、本票等转账凭证。

第十二条  归集账户利息收入作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收益,每季度结息后划转。中央及省级归集账户利息,直接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省级以下归集账户利息,先划入省级归集账户,再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托管银行应建立核对机制,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归集账户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托管银行应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归集账户,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未按照本办法开立归集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2017年底前按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将已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入归集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归集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协议(范本)



附件

协议编号:

XX(地区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托管协议

(范本)


甲方:XX社保经办机构
乙方:XX银行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2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3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4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6
第五章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7
第六章  缴费归集与划转9
第七章  账务核对9
第八章  禁止行为10
第九章  本协议的生效、期限、变更和终止10
第十章  其他有关事项11
附件一:委托书13
附件二:划款指令授权书14
附件三:划款指令15
附件四:缴费信息核对单16








甲方(委托人):XX社保经办机构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托管人):XX银行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财产的安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甲乙双方在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财产托管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协议:指《xx(地区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协议》及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协议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委托人: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负责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协议中特指甲方。
1.3托管人:指接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财产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协议中特指乙方。
1.4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简称归集账户):指乙方受甲方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5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财产(简称归集账户财产):指由职业年金缴费暂存于归集账户中而形成的银行存款,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6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
1.7损失: 本协议、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甲方声明本单位为负责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1.2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为协议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3甲方声明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4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2.1.5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6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2.2.2乙方声明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2.2.4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监督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3.1.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归集账户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
3.1.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归集账户财产交由乙方托管。
3.2.2向乙方提供开立归集账户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如委托书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归集账户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3.2.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缴费资金进行匹配,向乙方发送参保单位缴费信息,核对收款信息并完成账务处理。
3.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下达归集账户资金划拨指令,并向乙方确认发送。
3.2.5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及时与乙方协商,调整本协议有关内容或按新规执行。
3.2.6安全保管相关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3.2.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3乙方的权利
3.3.1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3.3.2拒绝执行甲方下达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
3.3.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4乙方的义务
3.4.1配备足够、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归集账户财产托管事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独立。
3.4.2接受甲方委托,开立归集账户。
3.4.3接收职业年金缴费。
3.4.4根据本协议约定,接收甲方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凭证,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与划拨事宜。对甲方下达的违反法律法规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指令,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4.5向甲方反馈收款、划款等信息。
3.4.6定期向甲方提供归集账户余额及明细信息,并完成账务核对。
3.4.7对归集账户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4.8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调整本协议有关内容或按新规执行。
3.4.9按照规定保存归集账户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3.4.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甲方委托(委托书见附件一)开立、变更、撤销归集账户,甲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归集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协议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该账户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活动。
归集账户名称为“XX(托管银行简称)XX(地区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或“XX(托管银行简称)XX(地区名)XX计划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归集账户财产保管。
4.2归集账户仅限于本地区归集账户财产托管,不得发生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无关的其他支付业务,不得支取现金,不得购买和使用支票、汇票、本票等转账凭证。
归集账户财产不得进行除归集账户银行存款外的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
4.3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开通归集账户的网银查询功能。
4.4归集账户存款利率经由双方协商确定。
4.5归集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利息应每季度结息后根据甲方指令划入省级归集账户或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4.6当归集账户名称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的归集账户变更、撤销等,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办理归集账户的变更及撤销事宜,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7协议项下的归集账户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财产。
4.8甲方或乙方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本归集账户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资产。若有关部门对归集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乙方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归集账户财产及其账户性质,甲方应予以协助,保全归集账户财产安全。
4.9甲方和乙方均不得将本归集账户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本归集账户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归集账户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均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本归集账户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外。
4.10乙方应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本基金财产。
第五章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5.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划款指令授权书见附件二),乙方收到授权文件并确认后,依其所示时间生效。甲方指令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如经办人员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至少于指令发送前一个工作日将变更书面授权文件发送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甲方、乙方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
5.2指令(划款指令见附件三)是指由甲方发送给乙方的在管理运作托管财产时的通知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缴费退回、利息划转等内容。
5.3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日期、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5.4指令应以邮件、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送达。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
5.5乙方应对指令要素、印鉴及签名进行表面验证。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乙方应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乙方不得拒绝或延期执行甲方指令。
5.6如因归集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甲方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5.7乙方确定指令有效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甲方应提前两个工作小时向乙方送达指令。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8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5.8.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5.8.2乙方发现甲方指令错误时,如该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9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5.9.1对于甲方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乙方未按照或拖延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5.9.2除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直接损失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对归集账户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10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未经甲方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本协议约定托管的资金。
5.11归集账户的资金划拨,应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执行。
5.12归集账户的资金流向仅限于省级归集账户或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如发生资金多划、少划或错划等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将资金按原路径全额退回。
第六章  缴费归集与划转
6.1甲方向乙方发送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乙方根据缴费信息完成收款。
6.2乙方将收款信息反馈甲方,双方核对应缴信息和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后进行到账匹配(缴费信息核对单见附件四)。
6.3如核对不一致,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指令将缴费做原路径全额退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缴费退回后,甲方应协调缴费方再次及时、准确划转缴费。
6.4甲方向乙方出具指令,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