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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规范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我部制定了《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要严格执行职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代理委托人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按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8号)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职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当出现合同新建、续签、变更或终止等情况且受托人或代理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

2.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

3.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




第一部分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
受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甲  方:(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    录

前言1
第一章 定义1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7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8
第四章 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9
第五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16
第六章 职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20
第七章 投资政策22
第八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26
第九章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27
第十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费用30
第十一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34
第十二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35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36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37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38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39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42
第十八章 通知及送达42
第十九章 风险提示43
第二十章 其他事项43

前 言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2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4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由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组成。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6  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7  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8  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9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0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1.11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12  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
1.13  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
1.14  托管合同:指乙方与托管人签订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5  投资管理合同:指乙方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若乙方兼任投资管理人,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投资管理补充条款)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或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6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归集职业年金缴费的账户。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由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17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9  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
1.20  保留账户:指在受益人变动工作单位、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等情况下,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的用于记录该受益人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个人账户。
1.21  职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22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职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3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4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25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1.26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
1.27  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
1.28  管理费:指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1.29  审计费用: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0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31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32  开户费用:指托管人为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3  清算费用:指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4  管理职责终止:指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
1.35  转移定价日:指为了确定管理人变更时移交职业年金基金的财产规模,由涉及变更的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定价日,以该定价日的财产规模作为移交财产规模的依据。
1.36  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7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8  损失: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签署本合同,并可代为处理与委托人、受益人相关的事项,但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及根据行为性质只能由委托人、受益人自己处理的事项除外。
2.1.2  甲方声明已了解国家关于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充分认识到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管理运用、处分。
2.1.3  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甲方规定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并为本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
2.1.4  甲方承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用于任何担保和抵押,亦无其他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
2.1.5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  乙方声明市场存在风险,不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4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2.2.5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3.1  设立的目的
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争取实现职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受益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3.2  受托财产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3.3  受托的成立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乙方与其他管理人分别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受托成立。
第四章  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受托当事人
受托当事人为甲方、乙方、委托人和受益人。
4.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  甲方的权利
4.2.1.1  监督乙方的受托管理行为。
4.2.1.2  向乙方了解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2.1.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4.2.1.4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
4.2.1.5  向乙方查阅职业年金计划的委托管理合同。
4.2.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  甲方的义务
4.2.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4.2.2.2  设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集职业年金缴费,对归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账实匹配一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
4.2.2.3  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
4.2.2.4  同意乙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2.2.5  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账户财产变化情况。
4.2.2.6  计算职业年金待遇,办理账户转移等相关事宜。
4.2.2.7  定期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相关信息,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4.2.2.8  若甲方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采取统一收益率时,负责指定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和审核机构,负责复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计算结果。
4.2.2.9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
4.2.2.10  按照国家规定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凭证、合同及协议等资料。
4.2.2.11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3.1  乙方的权利
4.3.1.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4.3.1.2  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从甲方获得与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4.3.1.3  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3.1.4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
4.3.1.5  根据与甲方协商确定的方案,向投资管理人分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也可依据本合同约定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配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4.3.1.6  当甲方的指令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4.3.1.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3.2  乙方的义务
4.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4.3.2.2  遵守本合同约定,本着受益人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受托职责。
4.3.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专业人员,严格控制职业年金基金运作风险。
4.3.2.4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4.3.2.5  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3.2.6  管理、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4.3.2.7  若甲方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采取统一收益率,负责向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甲方传输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必需的信息数据。乙方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并向甲方发送与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核对一致的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
4.3.2.8  监督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如发现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及委托人的利益,并及时向甲方及甲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3.2.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和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的义务。
4.3.2.10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甲方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组织清算组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4.3.2.11  乙方职责终止的,经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选定新的受托人后,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当与新的受托人及时妥善进行交接工作。乙方完成与新的受托人交接工作之前,应当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4.3.2.12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4  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中由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行使委托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4.4.1  委托人权利
4.4.1.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了解、查询职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信息情况。
4.4.1.2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4.2  委托人义务
4.4.2.1  向甲方申报职业年金缴费。
4.4.2.2  归集单位和个人缴费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4.4.2.3  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向甲方提出待遇支付申请;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离职、变动工作单位等情况时,向甲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对于全额供款单位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4.4.2.4  提供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4.2.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5  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4.5.1  受益人权利
4.5.1.1  享有个人账户所有权益。
4.5.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了解、查询职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4.5.1.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申请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4.5.1.4  受益人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受益人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4.5.1.5 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权益。
4.5.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5.2  受益人义务
4.5.2.1  不得转让职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职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担保。
4.5.2.2  提供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5.2.3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5.1  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5.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督促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
5.1.2  制定职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策略,遵循高度安全、稳健收益原则,采取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方式,实现职业年金保值增值。
5.1.3  建立职业年金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及定期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1.4  与甲方协商投资监督事项表,发送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确认。督促托管人按照投资监督事项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
5.1.5  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时,负责对受托直投组合进行养老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操作,并行使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职业年金基金投资养老金产品的原则和方法详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直投补充条款》。
5.1.6  定期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会计核算数据。
5.1.7  根据甲方的通知,向托管人发出职业年金缴费收账指令、待遇支付资金划拨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
5.1.8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指人社部关于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事项。
5.1.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信息及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并提供相关查询内容,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5.1.10  职业年金基金转移完成前,乙方应继续履行职责,配合甲方及新受托人完成基金转移工作。
5.1.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5.1.12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2  托管人的管理职责
5.2.1  乙方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2.2  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包括:
5.2.2.1  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5.2.2.2  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用于职业年金基金的资金划拨及证券投资。
5.2.2.3  根据乙方的指令,接受甲方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进行待遇支付资金的划拨。
5.2.2.4  依据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的授权,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5.2.2.5  定期对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并定期向乙方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5.2.2.6  根据乙方提供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扣缴指令进行代扣代缴。
5.2.2.7  定期与乙方、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5.2.2.8  配合投资管理人完成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5.2.2.9  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乙方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5.2.2.10  定期向乙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2.2.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2.2.12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
5.3  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5.3.1  乙方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3.2  投资管理人承担的投资管理职责包括:
5.3.2.1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5.3.2.2  执行乙方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接受乙方对投资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以及投资管理业绩的考核和评估。
5.3.2.3  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5.3.2.4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5.3.2.5  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5.3.2.6  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5.3.2.7  定期向乙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3.2.8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5.3.2.9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3.2.10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3.3  乙方如兼任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人,其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详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投资管理补充条款》。
第六章  职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
6.1  职业年金的缴费
6.1.1  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缴费。
6.1.2  甲方设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集职业年金缴费。
6.1.3  甲方对归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账实匹配一致后按期将甲方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6.1.4  托管人核对实收金额,并将核对结果及时通知乙方。若核对一致,乙方通知甲方对到账资金进行确认处理;若核对不一致,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做相应处理。
6.2  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
6.2.1  当受益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6.2.2  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程序
6.2.2.1  委托人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受益人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
6.2.2.2  甲方审核同意受益人的领取申请后,计算职业年金待遇。
6.2.2.3  甲方向乙方发出职业年金待遇支付通知。
6.2.2.4  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向托管人发出职业年金待遇支付指令。
6.2.2.5  托管人根据乙方指令,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并向乙方反馈待遇支付结果,乙方将支付结果反馈甲方处理。
6.3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
6.3.1  受益人变动工作单位时,如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至新的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计划。
6.3.2  甲方向乙方发出账户转移通知,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向托管人发出账户转移资金划拨指令。
6.3.3  由甲方办理账户转移事宜。
6.4  个人账户权益的保留
受益人工作单位变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委托人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为保留账户管理。
第七章  投资政策
7.1  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
7.1.1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其中,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及养老金产品,在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按照《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7.1.2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7.1.2.1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7.1.2.2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1.2.3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7.1.2.4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7.1.3  单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7.1.3.1  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5%,其中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7.1.3.2  投资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7.1.4  单个计划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7.1.4.1  投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1.4.2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以及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1.5  上述投资政策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政策,若法律法规更新、变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修订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但必须考虑乙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调整投资政策及投资监督所需必要时间。
7.3  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详见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8.1  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托管人处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并为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外,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合同到期前不得动用或支取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8.2  投资管理人从投资管理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投资管理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单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8.3  投资管理合同到期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乙方在投资管理合同期限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将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
8.4  投资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者到期续签的,按照第8.3款的约定将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
8.5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九章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
9.1  甲方负责对归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乙方协同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对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9.2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9.2.1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
指职业年金缴费及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买入返售证券交易资产、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等。
9.2.2  职业年金基金负债
指职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9.2.3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
指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9.2.4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净收益,全部归属于职业年金基金。甲方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受益人职业年金账户。
9.3  职业年金基金会计
9.3.1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3.2  职业年金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9.3.3  会计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9.3.4  职业年金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9.3.5  乙方委托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并由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
9.4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估值
9.4.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
9.4.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9.4.3  估值对象
职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9.4.4  估值方法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估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9.4.5  估值定价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份额法核算。甲方将确定的定价日信息表及时发送乙方,乙方按照约定方式发送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定价日一经确认,在进行资金追加或资金提取业务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最近定价日的份额净值确认追加或提取份额。若需调整定价日,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于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托管人于定价日复核投资管理人估值结果,复核无误后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第十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费用
10.1  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10.2  职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0.2.1  受托管理费
10.2.1.1  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0.2.1.2  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E1:前一日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10.2.1.3  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2  托管费
10.2.2.1  托管费按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0.2.2.2  托管费计算方式: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10.2.2.3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3  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固定管理费模式,二是浮动管理费模式。本合同约定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   款的模式执行。
10.2.3.1  固定管理费模式
10.2.3.1.1  投资管理费按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0.2.3.1.2  投资管理费计算方式:
I=E3×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0.2.3.1.3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3.2  浮动管理费模式
10.2.3.2.1  投资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两部分。
10.2.3.2.2  基本管理费按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本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I=E3×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
10.2.3.2.3  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按会计年度支付。每一会计年度如单个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为XXXXX。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An: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当年末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
Bn:当年末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即当年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若上一年业绩报酬计提支付时点发生在本考核年度,本考核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需扣减上一年业绩报酬;
Ct: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负值);
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业绩比较基准。
10.2.4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的,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或投资管理费。
10.2.5  合同有效期内,投资管理人每年计提的投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投资管理费上限。
10.2.6  若无特殊约定,第10.1款所列各项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均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10.2.7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上限。
第十一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11.1  职业年金基金审计
11.1.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与乙方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11.1.1.1  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11.1.1.2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11.1.1.3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2  按照前款约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甲方、乙方、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关联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11.1.3  乙方自第11.1.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11.2  职业年金基金清算
11.2.1  职业年金计划终止,甲方、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计划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并由甲方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
11.2.2  甲方与乙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至职业年金计划财产移交完成。
11.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清算报告后,注销该职业年金计划。
第十二章  职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
12.1  定期报告
12.1.1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并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乙方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12.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时,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2.3  终止报告
12.3.1  乙方职责终止的,管理职责终止日以转移定价日为准,乙方自转移定价日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报告应当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并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2.4  信息披露方式
12.4.1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2.4.2  甲方应当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1  提供虚假信息。
13.2  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13.3  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3.4  乙方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3.5  乙方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3.6  乙方管理不同职业年金计划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3.7  乙方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13.8  乙方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13.9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4.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14.2  如甲方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14.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干预,导致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免除责任。
14.4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处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移时,因新受托人未尽责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乙方免除责任。
14.5  受益人未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所引发的风险或产生的损失,乙方免除责任。
14.6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7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1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5.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5.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5.2.2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
16.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16.3.1  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
16.3.2  本合同主要内容变更(计划名称变更、管理费率变更、证券投资组合增减等)。
16.3.3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6.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视为甲乙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情况说明的函。
16.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签本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续签的申请函,并附续签合同(或续签协议)及合同条款差异说明。
16.5  本合同的终止
16.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6.5.1.1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
16.5.1.2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6.5.1.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6.5.1.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6.5.1.5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5.2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5.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5.2.2  乙方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6.5.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5.2.4  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
16.5.2.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5.2.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5.2.7  乙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5.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5.3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5.3.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5.3.2  甲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5.3.3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5.2款与第16.5.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17.1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7.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通知及送达
18.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受托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8.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8.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8.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8.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章  风险提示
19.1  本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职业年金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没有风险。
19.2  甲乙双方已共同认识到: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仍有可能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的损失由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
第二十章  其他事项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甲方机构调整,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调整后的相关机构承担。
20.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乙方负责办理。
20.5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该条款无效的,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0.6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及其附件。)


(本页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
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时间: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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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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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    录

前言1
第一章  定义1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6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8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2
第五章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划拨资金的收取14
第六章  职业年金投资的分配与提取15
第七章  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15
第八章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16
第九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18
第十章  投资监督20
第十一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21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25
第十三章  指令与通知26
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29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30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31
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32
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33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36
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36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37


前   言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2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4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由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组成。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6  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7  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8  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本合同中特指        。
1.9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0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1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12  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
1.13  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
1.14  受托管理合同:指代理人与甲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代理人与甲方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5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归集职业年金缴费的账户。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由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16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7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  职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19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职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0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1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在乙方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22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1.23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
1.24  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
1.25  管理费:指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1.26  审计费用: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7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8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9  开户费用:指乙方为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0  清算费用:指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1  管理职责终止:指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
1.32  转移定价日:指为了确定����理人变更时移交职业年金基金的财产规模,由涉及变更的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定价日,以该定价日的财产规模作为移交财产规模的依据。
1.33  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4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5  损失: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  甲方声明已受代理人委托,履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
2.1.3  甲方声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甲方合法受托管理的资产,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4  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5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6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2.1.7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8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考核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
3.1.2  定期从乙方获取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3.1.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1.4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
3.2.4  审核并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2.5  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2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3.2.6  与乙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协助、配合乙方履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职责。
3.2.7  协调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工作。
3.2.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
3.2.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职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3.2.10  定期与乙方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会计核算数据。
3.2.11  根据代理人的通知,向乙方发出职业年金收账指令、待遇支付资金划拨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
3.2.12  若代理人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采取统一收益率,负责向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代理人传输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必需的信息数据。甲方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3.2.13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3.3.2  拒绝执行甲方、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3.3.3  与甲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
3.3.4  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监督投资管理人。
3.3.5  要求甲方协调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履行托管职责。
3.3.6  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3.3.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
3.3.8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4.2  接收代理人划拨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
3.4.3  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3.4.4  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立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3.4.5  对所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3.4.6  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接收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3.4.7  根据甲方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3.4.8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4.9  负责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定期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3.4.10  根据甲方提供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扣缴指令进行代扣代缴
3.4.11  根据甲方指令,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3.4.12  建立对账机制,定期与甲方、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3.4.13  监督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确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3.4.14  定期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3.4.15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指指人社部关于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事项。
3.4.16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4.17  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3.4.18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代理人和甲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职业年金计划清算。
3.4.19  在甲方向第三方追偿其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3.4.20  若代理人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采取统一收益率,乙方为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
3.4.21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  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为职业年金计划分别独立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4.1.2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4.2  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2.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职业年金计划按投资组合开立证券账户。
4.2.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职业年金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3.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为职业年金计划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
4.3.2  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职业年金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  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投资需要而开立职业年金计划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5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5.1  乙方协助投资管理人以投资管理人名义在乙方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4.5.2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
4.6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
4.6.1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乙方保管。
4.6.2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按约定办理。
4.6.3  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章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划拨资金的收取
5.1  甲方通知乙方收账,乙方核对实收金额,并将核对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5.2  如核对不一致,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处理,并由甲方通知代理人。
第六章  职业年金投资的分配与提取
6.1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的2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6.2  甲方向乙方下达投资分配指令,同时向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发送经甲方确认的成交报告。
6.3  乙方根据甲方投资分配指令,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
6.4  甲方向投资管理人发送资产提取指令,乙方根据经投资管理人确认的资产提取指令,及时将相应投资组合账户内的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其他投资组合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
第七章  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
7.1  甲方向乙方下达待遇支付指令。甲方应当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接口格式及传送方式向乙方发送待遇支付及转移支付指令及数据。甲方应当确保向乙方发送的待遇支付指令内容清晰、准确与可靠。
7.2  乙方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拨结果通知甲方。
第八章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8.1  会计核算
8.1.1  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8.1.2  乙方负责对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8.1.3  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8.1.4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8.1.5  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数据,编制职业年金计划层面会计报表。
8.2  估值
8.2.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
8.2.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8.2.3  估值对象
职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8.2.4  估值方法
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估值方法。
8.2.5  估值定价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份额法核算。甲方应当及时将代理人确定的定价日信息表,按照约定方式发送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定价日一经确认,在进行资金追加或资金提取业务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最近定价日的份额净值确认追加或提取份额。若需调整定价日,甲方在接到代理人通知后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和投资管理人。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分别于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乙方于定价日复核投资管理人估值结果,复核无误后按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8.3  审计
8.3.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人与甲方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8.3.1.1  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8.3.1.2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8.3.1.3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3.2  按照前款约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代理人、甲方、乙方或投资管理人的关联方。
8.3.3  乙方自第8.3.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甲方自第8.3.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8.3.4  审计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9.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9.1.1  职业年金计划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9.1.2  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9.1.3  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9.1.4  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乙方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敦促投资管理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赔偿由此给本基金和乙方造成的损失。
9.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9.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9.2.2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投资管理人,同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投资监督
10.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本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投资管理人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如果甲方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10.2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3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4  乙方有权监督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乙方所通知事项进行的调整,若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提醒,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5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且难以确定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在合理时间内答复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不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10.6  在投资监督过程中,乙方不负责投资管理人、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11.1  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11.2  职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1.2.1  受托管理费
11.2.1.1  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1.2.1.2  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E1:前一日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11.2.1.3  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1.2.2  托管费
11.2.2.1  托管费按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1.2.2.2  托管费计算方式:
C= 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11.2.2.3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1.2.3  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固定管理费模式,二是浮动管理费模式。本合同约定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    款的模式执行。
11.2.3.1  固定管理费模式
11.2.3.1.1  投资管理费按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11.2.3.1.2  投资管理费计算方式:
I= E3×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1.2.3.1.3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1.2.3.2  浮动管理费模式
11.2.3.2.1  投资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两部分。
11.2.3.2.2  基本管理费按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本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T= E3×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
11.2.3.2.3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按会计年度支付。每一会计年度如单个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An: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当年末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
Bn:当年末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Y: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即当年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若上一年业绩报酬计提支付时点发生在本考核年度,本考核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需扣减上一年业绩报酬;
Ct: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负值);
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r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业绩比较基准。
11.2.4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的,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或投资管理费。
11.2.5  合同有效期内,投资管理人每年计提的投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投资管理费上限。
11.2.6  若无特殊约定,第11.1款所列各项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均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11.2.7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上限。
11.2.8  除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或约定方式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支付,列入当期年金基金费用。
11.2.9  如受托管理费、托管费及投资管理费费率发生变化,甲方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费率书面通知乙方、投资管理人。
11.3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利息归属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划入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计入各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
12.1  乙方从投资管理人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12.2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12.3  乙方按照投资管理人指令,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划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12.4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各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简单资产加权平均法,以期初资产为权重。
12.5  投资管理人定期与乙方核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细和余额。乙方不得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
第十三章  指令与通知
13.1  对指令收发人员的授权
13.1.1  甲方、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乙方确认后,书面授权文件生效。乙方应当将其指令接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1.2  甲方、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
13.2  指令的内容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当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13.3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3.1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收发双方约定的方式。 指令发出后,甲方、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
13.3.2  乙方收到指令后,应当对有关内容、印鉴及签名或签章进行审慎地形式审核,如有疑问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投资管理人的回复前暂缓执行指令,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失。指令经形式审核一致后,乙方应当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3.3  如因职业年金基金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指令发送方。
13.3.4  甲方、投资管理人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当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投资管理人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3.4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3.4.1  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13.4.2  乙方发现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如该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5  乙方未按照甲方、投资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3.5.1  对于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乙方未按照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13.5.2  除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3.6  授权的变更
甲方、投资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经乙方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乙方变更指令接收人员,应当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
13.7  其他事项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乙方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13.8  如甲方、投资管理人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授权文件、指令和通知的,由甲方、投资管理人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14.1  定期报告
乙方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乙方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14.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4.3  终止报告
乙方职责终止的,管理职责终止日以转移定价日为准,乙方自转移定价日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报告应当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并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4.4  信息披露方式
14.4.1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4.4.2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情况,并对财务报表信息等报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4.4.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向甲方提供本职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5.1  提供虚假信息。
15.2  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5.3  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5.4  将不同职业年金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5.5  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15.6  将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担保。
15.7  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15.8  将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15.9  在合同期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由第三方托管。
15.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6.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投资管理人等第三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2  如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乙方免除责任。
16.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6.4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
1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7.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7.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7.2.2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8.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8.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
18.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8.3.1  职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8.3.2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8.3.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8.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8.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视为甲乙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情况说明的函。
18.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签本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续签的申请函,并附续签合同(或续签协议)及合同条款差异说明。
18.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8.5.1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
18.5.2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8.5.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8.5.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8.5.5  甲方与代理人的受托合同终止。
18.5.6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8.5.6.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8.5.6.2  乙方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8.5.6.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8.5.6.4  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18.5.6.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8.5.6.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8.5.6.7  乙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8.5.6.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5.7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8.5.7.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8.5.7.2  甲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8.5.7.3  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8.5.7.4  甲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
18.5.7.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6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8.5.6款与第18.5.7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19.1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9.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
20.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20.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0.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20.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20.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20.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20.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乙方可就职业年金业务与甲方选定的投资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21.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1.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
21.5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的,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1.6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
投资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甲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定义1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6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9
第四章  委托投资资产12
第五章  投资政策与变更13
第六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4
第七章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15
第八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6
第九章  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17
第十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20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23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28
第十三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29
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31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33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34
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35
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36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39
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39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40


前   言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以资信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2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4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由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组成。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6  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7  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8  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本合同中特指         。
1.9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0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1.11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2  托管合同:指甲方与托管人签订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甲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3  受托管理合同:指代理人与甲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代理人与甲方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4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归集职业年金缴费的账户。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由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15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6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7  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
1.18  职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19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职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0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1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22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1.23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
1.24  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
1.25  管理费:指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1.26  审计费用: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7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8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9  开户费用:指托管人为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0  清算费用:指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1  管理职责终止:指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
1.32  转移定价日:指为了确定管理人变更时移交职业年金基金的财产规模,由涉及变更的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定价日,以该定价日的财产规模作为移交财产规模的依据。
1.33  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4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5  损失: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  甲方声明已受代理人委托,履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
2.1.3  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甲方合法受托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4  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5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6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2.1.7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8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从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2.2.2  乙方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计核算上严格独立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