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锡居住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极推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高素质劳动力资源投入无锡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锡居住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以下本市公共服务待遇:
一、免费享受法律咨询和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依法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未满18周岁子女在本市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药具;享受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在锡居住6个月以上的,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孕前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国家规定的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居住6个月以上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当年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的家庭,可享受《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扶助。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诊疗减免政策。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在锡居住并持有《江苏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五、在锡与《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六、可申请办理以下证照:
(一)除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在锡居住并持有《江苏省居住证》的,享有:1.初次申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的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普通三轮摩托车D、轻便摩托车F的机动车驾驶证。3.持有外地车管所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