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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工信规发〔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的通知》 ( 锡工信规发〔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6月29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无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6日

无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推动市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提升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 苏工信规〔2020〕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按一星、二星、三星分级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确定等级。

  第五条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无锡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共同实施。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符合性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平台予以认定和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无锡市内注册且运营两年以上,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两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或仪器设备等,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法人代表要诚信、守法;具有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四、服务业绩良好。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 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三家以上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优先推评。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申报材料由服务中心受理。

  第八条  申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社会法人公共信用评价报告;

  四、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五、主要规章制度;

  六、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七、单位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服务满意度、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包括通知、活动照片、签到表、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

  九、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获得各级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扶持、奖励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服务中心对平台提交的申报材料初审后,聘请并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示范平台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拟认定名单,同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和无锡市企业服务云平台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市工业和信息局门户网站和无锡市企业服务云平台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