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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12〕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06-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 国家税务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