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建尘整办【2020】4号
扬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生态坏境、住建、城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共治共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包含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在内的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及达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第二章 计算方法
第五条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确定污染当量数,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施工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见附件1;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
(一)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二)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
第六条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
(一)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考核;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考核;
(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考核。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等统称考核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当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填写《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考核材料见附件3。
因特殊原因需要长期停工的项目,按照规定做好扬尘防控措施后,视同未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由建设单位向考核部门报送《工程项目停工确认申请表》见附件4。项目复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复工建设当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考核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之日,向考核部门申请确认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填写《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确认申请表》见附件5。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或者复工建设后,未按照规定申请考核的,视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不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第九条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季考核确认。考核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两人的考核小组,按照《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标准》见附件6,及时对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现场考核表》见附件7。
在工程施工期间,考核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查中发现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不及现场考核的,当季施工扬尘削减系数适用抽查结果。
第十条 考核部门应当自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主管税务部门。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等应按季将施工项目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等。
第十二条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无法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部门做好后续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与考核部门考核结果的运用,可联合住建等部门对形成的风险疑点开展应对工作,并根据应对结果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纳税人对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调整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应当将举报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检查、抽查等各环节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施工工地,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
(二)施工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
(三)“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照最高标准确定。
附件:1.扬州市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2.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申请表
3.申请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材料
4.工程项目停工确认申请表
5.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确认申请表
6.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标准
7.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现场考核表
附件1
扬州市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除、交通、水利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施工扬尘分项削减系数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筑施工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洒水、湿法作业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除、交通、水利施工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洒水、湿法作业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附件2
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申请表
: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为,现申请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现场考核。我单位委派参加,联系电话:。
我单位对提供的考核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供考核材料不属实的,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3
申请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材料
一、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工程:
项目用地面积证明材料。
三、拆除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交通工程:
1.施工许可证;
2.项目用地面积证明材料。
五、水利工程:
1.开工报告;
2.施工图。
附件4
工程项目停工确认申请表
: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因,需长期停工。现申请停工确认。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5
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确认申请表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已于20年月日完工。现申请确认。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6
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标准
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分项削减系数为0。
一、道路硬化措施
道路硬化 |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主要操作场地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 |
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 |
|
出入口及主要道路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25,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并在道路一侧设置排水沟 |
|
建筑工地非主要道路采用硬化干化措施 |
二、边界围挡
围挡 |
采用围挡应连续四周全封闭。 |
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
|
围挡应保持顺直、美观、整洁 |
|
围挡下口应采取不低于0.2米防溢座等封闭措施 |
|
围挡上方应设置喷淋系统(带有雾化喷头),喷头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米,喷淋设备安装高度不高于围挡顶面0.3米 |
|
围挡外侧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每面围挡总面积的30% |
|
砌筑式围挡厚度不小于200毫米,扶壁柱宜间隔4-6米,并上端设压顶,下端设基础 |
|
装配式围挡应等距设置立柱,立柱截面尺寸不小于150毫米×150毫米,立柱应采用不小于3毫米厚镀锌板 |
|
出入口外侧围挡应设置扬尘公示牌 |
三、裸露地面(含土方) 覆盖
裸土覆盖 |
施工现场裸土应当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硬化场地上的堆土边缘应适当垒砌砖石加以围挡处理 |
裸土覆盖应采用绿色密目防尘网,防尘网应在五针以上 |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易扬尘材料覆盖 |
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进行覆盖 |
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不能清理的先行覆盖,现场物料堆放要整齐 |
|
城区建筑工地未采取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 |
|
搅拌设备、储罐四周应设置封闭围挡 |
五、洒水、湿法作业
洒水、湿法作业 |
对易扬尘部分定期保洁、洒水、湿润,保洁、洒水、湿润记录完整,及时清理场地内积尘。 |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石材切割、市政道路铣刨、切割等作业必须配备喷雾式降尘器喷雾降尘,采取湿法作业。 |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车辆冲洗要求 |
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必须配备不少于8轴的自动化滚轴式冲洗装置或不小于4米的立体式冲洗设施(场地条件限制的除外) |
冲洗装置与工地大门保持3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冲洗压力符合要求,并能满足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
|
出入口配备两把高压水枪 |
|
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
|
冲洗设施基础 |
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
基础四周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通畅 |
|
排水沟坡度大于2%,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 |
|
沉淀池 |
设置三级沉淀池,沉淀池四周用水泥砂浆粉刷,并做防渗处理 |
沉淀池水容量能满足自动冲洗要求 |
|
沉淀池、排水沟污泥定期清理 |
|
冲洗设施验收与使用 |
冲洗设施有验收手续 |
冲洗设施喷头、喷孔无堵塞现象 |
|
车辆冲洗定人定岗 |
|
车辆冲洗台账齐全 |
附件7
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现场考核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
工程项目类型:建筑
扬尘类型 |
施工扬尘分项削减系数 |
是否达标 |
削减系数 |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
边界围挡 |
0.047 |
|||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
0.047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
洒水、湿法作业 |
0.03 |
|||
二次扬尘 |
滚轴式冲洗装置 |
0.31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削减系数: 考核日期:
(备注:削减系数为施工扬尘分项削减系数的总和)
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考核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扬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现场考核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
工程项目类型:市政□ 拆除□ 交通□ 水利□
扬尘类型 |
施工扬尘分项削减系数 |
是否达标 |
削减系数 |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
边界围挡 |
0.102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
洒水、湿法作业 |
0.03 |
|||
二次扬尘 |
滚轴式冲洗装置 |
0.68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削减系数: 考核日期:
(备注:削减系数为施工扬尘分项削减系数的总和)
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考核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