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1-28 宁财规〔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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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单位有偿使用资产、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是指市级单位利用闲置的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市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三)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
第六条
市级各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
其他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经界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