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12-28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5年35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313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60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
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