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4〕3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24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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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39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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