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常人社发〔2014〕19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4〕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不包含武进区,下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制度衔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以下简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且符合制度衔接规定的,可以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制度衔接申请,待制度衔接完成后,如基本养老待遇领取地为市区的,可以向相应的人社部门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申请。经审核,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申请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从其提出制度衔接申请的次月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不愿意办理制度衔接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如既不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又不愿办理制度衔接,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2014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不愿归并个人账户,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因故封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
【】相关法规